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4755号 原告:苏州片刻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4858XF,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琴川街道衡山路208号衡丰家园13幢401。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琼燚,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爱佑电子商务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8QDN60W,经营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社区北苑路308号四楼。
负责人:林素,女,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系义乌市爱佑电子商务商行工商登记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男,汉族,1995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浮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片刻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爱佑电子商务商行、林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片刻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爱佑电子商务商行、林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片刻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爱佑电子商务商行、林素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片刻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义乌市爱佑电子商务商行、林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5元,由原告苏州片刻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