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12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万堤镇万达超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万金路。
经营者:董保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维强,北京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大名县万堤镇万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
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