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东莞市常平万佳源百货店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民终4542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常平万佳源百货店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万佳源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19民终4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常平万佳源百货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叶某1,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君,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郑某1,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常平万佳源百货店(以下简称万佳源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0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佳源百货店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宏联公司第100655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2.判令万佳源百货店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万佳源百货店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0元;

3.判令万佳源百货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万佳源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宏联公司第100655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枕头;

二、万佳源百货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宏联公司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8000元;

三、驳回宏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300元,由万佳源百货店负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0364号民事判决书。

万佳源百货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宏联公司对万佳源百货店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宏联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1.宏联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的诉讼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宏联公司的起诉。

本案中,宏联公司以涉案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被许可方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在民事起诉状中未加盖宏联公司的公章,仅由授权代表签字,但授权代表并非本案当事人,亦非直接取得宏联公司的有效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代表人。

2.宏联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许可未经许可权人依法报备商标局备案、公告,不得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万佳源百货店,应驳回宏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案涉商标与宏联公司注册商标“10065566”号相比较,二者不构成相似或近似,两者存在显著区别。

4.万佳源百货店对所销售的商品已尽其审查注意义务,其并不知道所销售的拖鞋存在侵犯宏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万佳源百货店可以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

万佳源百货店在主观上并无侵犯宏联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所销售的被控侵权的拖鞋系从鞋业批发部采购而来,拖鞋上有商品吊牌署名厂家和地址,采购单价为11.5元一个,采购数量为14对,采购数量少且符合常规批发价格标准。

被上诉人宏联公司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期间,万佳源百货店、宏联公司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案外人张洁受宏联公司委托,可以代为签署民事诉状并提起诉讼。

本案起诉书落款处有张洁的签字,故而宏联公司的起诉属于有权起诉,并无违反法定程序之处。

万家源百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为枕头,与宏联公司第10065566号“”注册商标核准类别为相同类别,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大嘴猴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标识整体形态高度近似,万家源百货的行为侵犯了宏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万家源百货未能提交购销合同、进货单等凭证举证证明案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且自己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本院对其合法来源抗辩不予支持。

至于一审判赔金额,系一审在全面考虑本案情况下做出,并无畸高之处,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万家源百货上诉称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主张与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规定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东莞市常平万佳源百货店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