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知民初7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立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艳红,女,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个体业户,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史艳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