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495号 原告:田瑞珍,女,1982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义乌市国林电子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3-18022号商位。
经营者:俞国林,1978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田瑞珍为与被告义乌市国林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田瑞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2月20日,原告田瑞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瑞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瑞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瑞珍负担。
原告田瑞珍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