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152号之一 原告:郑州雅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厂街与科隆路向南3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乔培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观水,男,199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郑州雅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观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郑州雅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2月24日,原告郑州雅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雅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雅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1545元,由原告郑州雅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郑州雅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