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575号之一 原告:应兴宝,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泽华,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应兴宝为与被告许泽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应兴宝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2月10日,原告应兴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兴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兴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545元,由原告应兴宝负担。
原告应兴宝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