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705号之二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伟,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220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