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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海县好又多超市深甽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1443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海县好又多超市深甽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宁海县好又多超市深甽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443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好又多超市深甽加盟店,住浙江省宁海县。

经营者:李建其,该店负责人。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海县好又多超市深甽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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