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初105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旺旺大米厂,经营场所常德市鼎城区。
经营者:刘伟成,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桂,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常德市景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玉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常德市武陵区凯达粮油综合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经营者:熊美云。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旺旺大米厂、常德市景云塑业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区凯达粮油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常德市武陵区凯达粮油综合商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米厂撤回对常德市武陵区凯达粮油综合商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