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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7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汉寿县德穗米业有限公司,常德市景云塑业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区凯达粮油综合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初108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寿县德穗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

法定代表人:郭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俊,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常德市景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玉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常德市武陵区凯达粮油综合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经营者:熊美云。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汉寿县德穗米业有限公司、常德市景云塑业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区凯达粮油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常德市武陵区凯达粮油综合商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米厂撤回对常德市武陵区凯达粮油综合商店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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