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32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义乌市逾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叶塘工业功能区金辉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章传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培泉,浙江达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园街道金龙路6号。
法定代表人:蒋新连,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义乌市逾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义乌市逾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