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4民初78号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 被告:衡阳市雁峰薇薇新娘时尚婚纱摄影 经营者:秦丹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忠新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雁峰薇薇新娘时尚婚纱摄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忠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1年11月7日成立,并于成立时即开始将其企业字号“薇薇新娘”作为商业标识,在婚纱摄影行为使用。
原告于2002年(笔误2012年)12月30日以“薇薇新娘”为主体申请商标,于2004年(笔误2014年)7月27日获得核准,注册号为第3419936号,第40类,核定服务项目:照相底片冲洗,照相冲印,照相排版,艺术品装框,艺术品装帧,注册有效期为2004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
“薇薇新娘”品牌经原告大量宣传和市场运作,目前已在婚纱行业市场中赢得广泛的声誉。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店招、宣传材料以及其经营网站http:∥www.hyvivi.com上持续突出使用“薇薇新娘”文字。
被告主营业务是婚纱摄影,和原告的经营业务相同,与原告的第3419936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构成近似,客观上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长期获得不正当的非法收益。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销毁带有“薇薇新娘”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等材料,立即停止在http:∥www.hyvivi.com网站上使用带有“薇薇新娘”的文字或图片;
被告在《衡阳晚报》非中缝位置以及http:∥www.hyvivi.com网站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时间不短于30天);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包括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及调查取证等所发生的实际费用5908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2、第3419936号商标证;
证据3、商标续展证明;
证据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2992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2-4共同证明原告拥有涉案商标专用权,且涉案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与摄影等服务类别构成近似;
证据5、著名商标证书,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证据6、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明,证明原告的知名度;
证据7、荣誉证书,证明原告的知名度;
证据8、(2016)沪东证经字第8335号公证书及截屏;
证据9、被告经营地拍摄录像及部分截屏;
证据8、9共同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经营地以及经营的摄影类网站擅自使用原告商标,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证据10、原告与深圳龙岗薇薇新娘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证据11、原告与秦皇岛薇薇新娘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证据12、原告与武汉江汉区薇薇新娘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证据10-12共同证明涉案商标授权使用的范围以及价值;
证据13、律师费5000元的发票,证明合理费用。
被告口头答辩称:被告成立于1999年,工商注册资料上无法显示真实的成立时间,是衡阳市工商局电脑系统启用于2004年的原因。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被告使用在先,有权使用薇薇新娘商标,原告“薇薇新娘”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0类,并不包括婚纱摄影。
故无论从使用在先,还是从注册商标的类别,被告均不存在侵害商标权的问题。
请求二审驳回原告的诉请。
为支持其答辩意见,被告在开庭之前提供了1份证据,在开庭之后补充提交了4份证据,共5份证据: 证据1、工商信息,证明被告名号从成立至今从未变更;
证据2、湖南建电消防安全检测中心《电器安全检测报告》,证明被告在2002年5月就使用了“薇薇新娘”;
证据3、房屋租赁《补充协议》,证明2003年3月5日前被告就以“薇薇新娘”名义与他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证据4、衡阳薇薇新娘申请歇业四个月的报告,证明被告在2000年4月前就使用了“薇薇新娘”;
证据5、七份《模特契约协议书》,证明被告2003年就使用了“薇薇新娘”。
双方的证据经本院组织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下同)无异议;
对证据2、3的三性有异议,起诉状与证书上的时间相矛盾;
对证据4法院行政案件判决情况不了解,无法质证;
对证据5的三性有异议,不知著名商标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对证据6、7反映的情况不了解,无法质证;
对证据8、9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10-12的关联性有异议,是原告与第三方之间的协议,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13的三性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的开业时间显示为2004年,而原告申请商标权的时候是2002年,原告申请商标在先,被告成立在后,不能证明被告在成立日之前或之后以商标性质的方式使用“薇薇新娘”商标;
对证据2、3、4、5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中的“薇薇新娘婚纱楼”、“衡阳市城南薇薇新娘婚纱摄影”企业经营地址未知,不能证明与被告系同一经营者,该使用是对企业名称的使用,不属于商标使用,企业经营的最早时间是2003年,并未早于2002年原告对涉案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也未能证明具有一定影响力。
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13份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被告提交的证据1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2、3、4、5来源不清,不能证明与本案被告有关联,对该4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1年11月7日成立,并于成立时即开始将其企业商号“薇薇新娘”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在婚纱摄影行业上。
王战宇于2002年12月30日以“薇薇新娘”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7月27日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3419936号,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40类的“照相底片冲洗,照相冲印,照相排版,艺术品装框,艺术品装帧”服务上,注册有效期为2004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
该商标于2011年4月27日被核准转让给原告。
到期前原告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7日。
“薇薇新娘”品牌经原告大量宣传和市场运作,目前已在婚纱行业市场中赢得广泛的声誉,被山东省工商局评定为著名商标。
原告委托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沪东证经字第8335号公证书,经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通过百度搜索相关内容并浏览相关网页,同时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录制相关网页浏览过程的实时电脑屏幕显示,录制生成得到录像文件,文件截图反映被告在其经营网站http:∥www.hyvivi.com上的宣传资料有多次独立使用“薇薇新娘”文字。
经原告对被告经营场所环境录像摄影及截图反映,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的店面招牌有独立使用“薇薇新娘”文字。
原告认为被告上述使用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薇薇新娘”的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如诉之请。
另查明,被告系个人经营,工商登记开业时间为2004年4月12日,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婚纱出租服务。
本院认为,原告系“薇薇新娘”商标的注册人,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0类,包括“照相底片冲洗,照相冲印,照相排版,艺术品装框,艺术品装帧”等,原告对上述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辩称其成立于1999年,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被告使用在先,有权使用薇薇新娘标识,原告“薇薇新娘”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0类,并不包括婚纱摄影,故无论从使用在先,还是从注册商标的类别,被告均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问题。
经查,被告工商注册的时间为2004年4月12日,虽然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为2004年7月27日,但其申请商标注册日为2002年12月30日,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在早于原告申请商标注册前已使用“薇薇新娘”于其婚纱摄影、出租服务上,被告提出在先使用“薇薇新娘”标识的辩称无证据支持。
虽然原告注册商标核准类别为第40类,没有明确包括婚纱摄影,但二者均为与照相摄影行业相关的服务,在目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较大关联和交叉,应认定为类似服务。
被告在其经营网站和经营场所的店面招牌突出使用“薇薇新娘”文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薇薇新娘”文字近乎完全相同,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告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辩称其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在《衡阳晚报》非中缝位置以及http:∥www.hyvivi.com网站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因商标专用权属于财产性权利,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商誉因被告行为受到了不良影响,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5908元)共计人民币8万元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相应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侵权的情节、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据《》第第(二)项、第、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阳市雁峰薇薇新娘时尚婚纱摄影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薇薇新娘”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销毁带有“薇薇新娘”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等材料,立即停止在http:∥www.hyvivi.com网站上使用带有“薇薇新娘”的文字或图片;
二、被告衡阳市雁峰薇薇新娘时尚婚纱摄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被告衡阳市雁峰薇薇新娘时尚婚纱摄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