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6372号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美媚家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尾社区××××××,注册号为441××××××××8084。
经营者:陈丽媚,女,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323。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大朗美媚家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