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6040号之一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林大眼镜店,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号*栋***号。
经营者:段丽洪。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林大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2016年12月28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