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1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同信金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桂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安同信金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