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民辖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乾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一横路20-22号。
法定代表人:卢岳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卦畈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李乾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乾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初7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乾龙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乾龙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虽为乐清市新光工业区,但是其实际办公地址为台州市温岭市林石路18号工业区。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本案中,乾龙科技有限公司虽主张其实际办公地在台州市,但对此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应以其工商登记地作为住所地。
本案系侵权纠纷案件,且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问题,而乾龙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又位于温州市乐清市,故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乾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