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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陈奎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10民16249号
案件名称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陈奎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陈奎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16249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银杏路4号105-3室。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

委托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奎花,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奎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以���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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