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初102号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安顺大厦2-801-815。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特别授权。
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321-2室。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百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2号创业服务中心C102。
法定代表人:靖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保怀,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灏,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
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百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双方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