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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乐联商贸有限公司上园商场、乐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82民初1146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乐联商贸有限公司上园商场、乐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乐联商贸有限公司上园商场,乐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146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号新东海商业中心**楼****室。

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联商贸有限公司上园商场。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兴达路大兴西路口。

主要负责人:胡耀敏。

被告:乐联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风路9号(温州市柳粮有限责任公司一楼)。

法定代表人:胡耀敏。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联商贸有限公司上园商场、乐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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