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初46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英亮、郁夺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轩茗阁烟酒店,注册地址。
经营者:张召,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轩茗阁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合肥市蜀山区轩茗阁烟酒店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薄 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