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674号原告:天津市同德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月云公寓11-1305。
法定代表人: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玮,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虎,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天津市同德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虎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同德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同德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