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538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鸿云,男,1991年7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瀚塬,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蓝鸿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 敏 审 判 员 谢 勇 审 判 员 陈聪聪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卢丰华 书 记 员 吴 琼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