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223号原告:王迎军,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新世纪五金水暖销售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义乌小商品城B区*幢*层**号。
经营者:张兵。
原告王迎军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新世纪五金水暖销售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王迎军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迎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