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再初字00003号原审原告:宁波开诚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豪轲,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王传友,男,系宝鸡市金台区传友鞋服店业主。
经营场所:宝鸡市金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宁波开诚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王传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审原告宁波开诚工艺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撤销本院(2007)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003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审原告宁波开诚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