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开诚工艺品有限公司与王传友商标侵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宝民再初字00003号
案件名称宁波开诚工艺品有限公司与王传友商标侵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开诚工艺品有限公司,王传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再初字00003号原审原告:宁波开诚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豪轲,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王传友,男,系宝鸡市金台区传友鞋服店业主。

经营场所:宝鸡市金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宁波开诚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王传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审原告宁波开诚工艺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撤销本院(2007)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003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审原告宁波开诚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