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11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5-9。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国嘉超市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双塔路1488号(瓯北广播电视站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528786121。
法定代表人:陈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与被告温州国嘉超市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