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5569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上岛麻将机商店,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橄榄树花园19幢19-7室。
经营者:陈贵结,男,1971年9月1日,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上岛麻将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