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终122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洪桥,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冠县。
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玉华,女,1978年2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冠县。
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宋金宗,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冠县。
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未检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洪桥、赵玉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审被告人宋金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粤0605刑初3096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许洪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赵玉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宋金宗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原审被告人许洪桥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洪桥于2017年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许洪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洪桥撤回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刑初30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