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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尼萨公司与北京守护者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438号
案件名称菲尼萨公司与北京守护者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菲尼萨公司,北京守护者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台达电子电源(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438号原告:菲尼萨公司(Finisar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多佛市南杜邦公路3500号。

法定代表人:杰瑞·劳斯(JerryS.Rawls),执行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传鑫,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守护者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3号楼19层2202。

法定代表人:史宝军。

被告: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东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郑崇华。

被告:台达电子电源(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柯子兴。

原告菲尼萨公司诉被告北京守护者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守护者公司)、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简称中达公司)、台达电子电源(东莞)有限公司(简称台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菲尼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02827924.7号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2、被告中达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拥有专利号为02827924.7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12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4月11日,目前合法有效。

原告于2015年发现被告台达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delta-china.com.cn上许诺销售型号为LCP-1250B4QSR收发信机(Transceiver)产品(简称被控侵权产品),后原告在被告守护者公司处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其上标注有“DELTA”字样,该产品与被告台达公司官方网站上展示的产品一致。

根据被告台达公司官方网站的内容,被告台达公司系台达集团的子公司,“DELTA”系台达集团的企业英文名称,而台达集团中国区仅有被告中达公司生产收发信机产品,由此可知被告守护者公司销售的产品系被告中达公司制造。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菲尼萨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守护者公司、中达公司和台达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菲尼萨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菲尼萨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守护者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台达电子电源(东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菲尼萨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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