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2870号原告:庞德猛,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兆泉,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凯俐,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野马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居委会325国道龙峰大道1号佛奥棕榈园佛奥综合楼9号商铺,注册号:440681000362630。
法定代表人:梁正宝。
被告:佛山市龙欣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石江村夏江工业园兴业一路6号厂房第2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9。
法定代表人:江同文。
原告庞德猛诉被告佛山市野马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龙欣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9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德猛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庞德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