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73民初1366号原告: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科苑大道1号工业园区A栋3楼。
法定代表人:廖跃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祥,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萍,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铭车兴汽车用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号盛大国际汽车用品交易广场架空层自编****号。
经营者:曾明,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铭车兴汽车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名称:多功能汽车移动电源(D18),专利号:ZL201330446271.6)纠纷一案后,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铭车兴汽车用品店立即停止对原告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第201330446271.6号外观设计专利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并销毁已制造的成品、半成品及生产设施、模具。
二、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铭车兴汽车用品店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向原告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30000元,该赔偿款直接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内(账号:62×××42,户名:刘瑶,开户行:工商银行深圳观澜支行)。
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铭车兴汽车用品店若逾期支付上述赔偿款,则原告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按原告实际损失60000元进行执行。
四、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