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09号原告李洪维,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永年县利希五金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临洺关镇西洺阳村西创业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维与被告永年县利希五金加工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维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洪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