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3046号之二原告:邓辰龙,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碧霞,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德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宝西路39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一期)8座4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Y。
法定代表人:张会芳。
原告邓辰龙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德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是“HWVHWV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予以公告,注册号为第3853821号,涉及的商品主要为燃气炉、燃气灶、电热水瓶、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排气风扇、电吹风、饮水机,消毒碗柜在内第11类商品,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20日止,原告依法在宽限期内续展。
原告通过调查得知,被告在其生产的燃气炉、燃气灶、消毒碗柜、厨房用抽油烟机等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
2016年9月13日原告已委托相关人员向顺德公证处提出申请,对涉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
同年10月,原告相关委托人及公证员到被告公司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购买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取得由被告公司出具的相关单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即立即停止生产、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2、被告立即销毁销售、库存的侵权产品及专用设备,并停止在相关网站上使用该商标进行宣传行为;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
4、被告支付原告因调查、制止其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1975元、购买产品费用620元、律师费15000元,担保服务费1500元等合理支出,共19095元;
5、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的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本案应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犯商标权纠纷,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本院从2016年4月1日起,作为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五区内(含顺德区)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德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审查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德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