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8852号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1层D104室。
法定代表人:林捷,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广味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龙镇翠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彭厚崇,董事长。
被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西二环中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轩松,副董事长。
被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仓山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六一南路118号汇达花园一、二层。
负责人林登秀,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向,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福新路分店,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28号阳光城1区3期阳光假日公寓。
负责人:郑学强。
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广味源食品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仓山分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福新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