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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杰士利食品有限公司、莱西市李秀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1095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杰士利食品有限公司、莱西市李秀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杰士利食品有限公司,莱西市李秀琴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095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峰,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庆,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杰士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庆,职务董事长。

被告:莱西市李秀琴超市。

经营者:李秀琴。

委托代理人:张学朋,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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