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095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峰,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庆,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杰士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庆,职务董事长。
被告:莱西市李秀琴超市。
经营者:李秀琴。
委托代理人:张学朋,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