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初44号 原告:唐山市路北区金童少儿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彭**,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旺苍县东河镇金童幼儿园,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
法定代表人:申小蓉,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路北区金童少儿英语培训学校与被告旺苍县东河镇金童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路北区金童少儿英语培训学校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路北区金童少儿英语培训学校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路北区金童少儿英语培训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唐山市路北区金童少儿英语培训学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