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2562号之一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勤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新圩客户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新圩红枫东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B。
负责人:刘兴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华,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雁青,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7。
法定代表人:杨杰。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新圩客户服务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