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2132号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钟明武,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朝天门火锅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朝天门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瑞安市朝天门火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