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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旺林与奉化市永丰旺源塑料厂、奉化市信诺塑料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50号
案件名称胡旺林与奉化市永丰旺源塑料厂、奉化市信诺塑料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旺林,奉化市永丰旺源塑料厂,奉化市信诺塑料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50号原告:胡旺林,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化市永丰旺源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大堰镇万三村万兴路205号。

经营者:竺万英,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奉化市信诺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东郊开发区珠峰路42号。

经营者:王可权,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旺林与被告奉化市永丰旺源塑料厂、奉化市信诺塑料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旺林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旺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证据保全费3020元,共计4170元,由原告胡旺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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