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40号原告雷正举,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红霞,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浩博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南苑村西27幢604室。
法定代表人:袁发兴,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正举与被告浙江浩博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雷正举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7元,减半收取2213.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