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342号之二原告:为升电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彰化县福兴乡番婆村彰鹿路6段546巷6号。
法定代表人:尤山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振华,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振兴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周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升电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为升电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为升电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为升电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89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5948.5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为升电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为升电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