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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郭小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125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郭小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郭小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小忠。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丽雅公司)与被告郭小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洁丽雅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小忠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洁丽雅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小忠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小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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