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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区硕放四海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14民初20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区硕放四海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区硕放四海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20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区硕放四海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通祥路200号。

经营者周云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被告新区硕放四海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小米公司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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