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20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区硕放四海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通祥路200号。
经营者周云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被告新区硕放四海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小米公司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