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作样,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春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龙,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蒋新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健文,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寮步卡之林塑胶文具制品厂。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林树光,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
上诉人吕作样因与被上诉人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下称优和公司)及原审被告东莞市寮步卡之林塑胶文具制品厂(下称卡之林塑胶文具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454301.2)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专利权纠纷。
优和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通过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广东省广州市。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吕作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吕作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吕作样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吕作样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
被上诉人优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优和公司以卡之林塑胶文具制品厂销售由吕作样生产的挂绳产品侵犯其享有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优和公司起诉时还提交了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书,以证明卡之林塑胶文具制品厂有销售涉嫌侵权产品。
卡之林塑胶文具制品厂作为本案的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吕作样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优和公司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故对于吕作样主张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吕作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