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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重庆库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5民初第1236号
案件名称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重庆库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重庆库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第1236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银杏路4号105-3室,组织机构代码59042550-X。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库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成街(渝州交易城B区)30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0160325C。

法定代表人:倪哲峰,经理。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重庆库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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