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935号原告: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城市供排水管理处,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
负责人:李强。
被告:山东文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齐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飞,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城市供排水管理处、山东文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远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德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荣成市城市供排水管理处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产品;
2.被告文远公司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
3.被告文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4.被告承担维权的合理费用;
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享有名称为“节水直通式座便器”(专利号:ZL200820014342.9)实用新型专利。
2015年10月16日,文远公司与荣成市城市供排水管理处签订购销合同,由文远公司生产并销售给荣成市城市供排水管理处2万套座便器。
该座便器侵犯了原告专利权。
本院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048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全部无效,原告的起诉已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