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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荣成市城市供排水管理处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935号
案件名称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荣成市城市供排水管理处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荣成市城市供排水管理处,山东文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935号原告: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城市供排水管理处,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

负责人:李强。

被告:山东文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齐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飞,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城市供排水管理处、山东文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远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德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荣成市城市供排水管理处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产品;

2.被告文远公司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

3.被告文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4.被告承担维权的合理费用;

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享有名称为“节水直通式座便器”(专利号:ZL200820014342.9)实用新型专利。

2015年10月16日,文远公司与荣成市城市供排水管理处签订购销合同,由文远公司生产并销售给荣成市城市供排水管理处2万套座便器。

该座便器侵犯了原告专利权。

本院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048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全部无效,原告的起诉已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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