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992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万江达好利日用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共联社区×××千昱发义乌小商品商业城市场1393号铺,注册号441××××××××4635。
经营者:谢会建,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58。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东莞市万江达好利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2021年5月8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万江达好利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