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119号原告:蒋德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苗,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辉,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慧美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德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苗,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辉,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杨玉文,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俊霞。
原告蒋德源、青岛慧美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马俊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蒋德源、青岛慧美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德源、青岛慧美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蒋德源、青岛慧美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