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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德源、青岛慧美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1119号
案件名称蒋德源、青岛慧美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德源,青岛慧美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马俊霞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119号原告:蒋德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苗,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辉,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慧美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德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苗,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辉,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杨玉文,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俊霞。

原告蒋德源、青岛慧美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马俊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蒋德源、青岛慧美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德源、青岛慧美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蒋德源、青岛慧美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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