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9708号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中华埠社区。
法定代表人:徐翔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爱仙,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爱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