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590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麦克瑞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111号北斗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夏菊。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武汉麦克瑞琪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7年2月23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